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829号
原告:周林波,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吴水金,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负责人:官照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克运,住广东省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蔡克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波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林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林波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谢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