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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知初字第31号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麻文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3-0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麻文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知初字第3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乐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蓝森源。被告麻文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文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然

代理

审判员  黄海健

人民陪审员  金 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