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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23号

林锦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62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2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永  鹰

审 判 员 武  文  芳

代理

审判员 李  生  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月娥(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