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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498号

蔡苏明与蓝勇伟、钦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苏明,蓝勇伟,钦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498号

原告:蔡苏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章楷。

被告:蓝勇伟。

被告:钦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苏明为与被告蓝勇伟、钦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蔡苏明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勇

人民陪审员  金淑芳

人民陪审员  宋旭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刘欣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