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498号
原告:蔡苏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章楷。
被告:蓝勇伟。
被告:钦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苏明为与被告蓝勇伟、钦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蔡苏明负担。
审 判 员 李旭勇
人民陪审员 金淑芳
人民陪审员 宋旭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刘欣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