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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2002-1号

张占伟、郑州宏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佶公司)与郑州宏佶木业有限公司、张小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占伟,郑州宏佶木业有限公司,张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002-1号原告张占伟。委托代理人赵必和,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丽,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宏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明茹。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平。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宏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佶公司)、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宏佶公司、张小平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二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新郑市内,同时约定的也是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公司所在地也在新郑市龙湖镇,因此本案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借款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公司所在地法院,而宏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在本院辖区内。本案的另一被告张小平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也在本院辖区内。原告在本院起诉二被告,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州宏佶木业有限公司、张小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警

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庞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