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30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3年8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公安局抓获,2013年8月29日被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周某某现已被执行逮捕,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赵万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