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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刑初字第172号

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30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3年8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公安局抓获,2013年8月29日被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周某某现已被执行逮捕,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赵万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