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44号
原告:**。
被告:**。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盖松鹏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赵永健、初胡珍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闹,且被告于2009年年底离家出走再未回来,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提交的莱阳市高格庄镇庄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被告于2009年始未在村居住,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村委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09年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与原告已分居多年,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感情破裂。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盖松鹏
审判员 赵永健
审判员 初胡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冯莲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