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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63号

邓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涂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63号

原告:邓某,住霍山县。

被告:涂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