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24号
原告:谢创龙,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罗春宝、曾茜茜,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市场6栋33-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
委托代理人:张嘉慧,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创龙诉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创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谢创龙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长 向良平
审判员 罗晓冰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