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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048号

王志余与李仁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余,李仁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048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余,职工。

被执行人:李仁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仁娣。王志余与李仁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仁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王志余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陶振明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仁来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余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0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郑 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