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05号
原告:杭州威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云飞。
被告:上海意斯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须奔。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意斯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威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威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新农
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
人民陪审员 张杭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水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