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守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凌飞。
上诉人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冯凌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黄玉强
审 判 员 汤 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项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