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1403-1号原告贾长江,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朱训兵,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长江与被告朱训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长江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依法对朱训兵的个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对朱训兵的个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训兵的豫NWA3**号奇瑞牌面包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新建
审判员 张清泉
审判员 蔡 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范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