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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078号

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与费久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费久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078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50号。法定代表人徐海东,站长。委托代理人张泽瑞,管理组长。被告费久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与被告费久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