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078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50号。法定代表人徐海东,站长。委托代理人张泽瑞,管理组长。被告费久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与被告费久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兴业里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