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金民初字第4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负责人陈晓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成,系该行职员。被告范鹏飞,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范鹏宇,男,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志伟,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被告范鹏飞、范鹏宇、王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范鹏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被告范鹏飞已还清贷款本息。
原告以该案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喜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人民陪审员 常晓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朝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