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干闻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尚 洁 微信公众号“”
陈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干闻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尚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