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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98号

陈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干闻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记员 尚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