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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58号

马瑞廷、马瑞祥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马瑞廷,马瑞祥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瑞廷,男,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瑞祥,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瑞廷与上诉人马瑞祥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瑞廷于2013年7月15日以另一行政案件,即(2013)亳行初字第00008号上诉人马瑞廷诉亳州市人民政府,不服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正在审理为由,申请该案中止审理。经审查,该案的结果并不以上述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上诉人马瑞廷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上诉人马瑞廷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许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