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瑞廷,男,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瑞祥,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瑞廷与上诉人马瑞祥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瑞廷于2013年7月15日以另一行政案件,即(2013)亳行初字第00008号上诉人马瑞廷诉亳州市人民政府,不服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正在审理为由,申请该案中止审理。经审查,该案的结果并不以上述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上诉人马瑞廷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上诉人马瑞廷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许 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