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宁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宁县人。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贾红珍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