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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981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宁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宁县人。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贾红珍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吕晓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