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派克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乡市新飞电池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泸州派克斯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新飞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2013)泸泸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新飞电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华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