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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行执字第7号

故城县计划生育局与吕松府、于树霞非诉执行案件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故城县计划生育局;吕松府;于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故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福德,局长。被执行人吕松府,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树霞,女,198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吕松府、于树霞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相关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故育征字(2012)120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征收决定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全良

审 判 员  李金良

人民陪审员  李继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国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