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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骆商初字第72号

刘真凯与庞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真凯,庞勇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骆商初字第72号

原告:刘真凯。

被告:庞勇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真凯与被告庞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谭文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郑 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