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秦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黄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相识,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因被告为人自私小气、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且有赌博的恶习,因被告赌博欠债使家庭生活很拮据,致夫妻常产生矛盾。2013年4月我外出广州做工,但被告到我工作单位吵闹并打我,也滋扰我娘家人。由于被告的性格及恶习、且对原告不信任,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大儿子由我携带抚养,小儿子由被告携带扶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用。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2、居民身份证。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儿子尚年幼,需要原告携带抚养;我做生意欠下债务,双方应一起偿还。为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2、儿子胡某兴、胡某康的出生医学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4年相识恋爱,2005年12月7日在四会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6年4月6日生育儿子胡某兴,2011年1月23日生育儿子胡某康。婚后原告一直无外出工作,在家携带抚养儿子和操持家务,但因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令家庭经济拮据(被告亦承认因其欠赌债在春节期间被人到家门淋红油、写“欠债还钱”字样)。因家庭经济拮据及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原告因此常与被告发生争吵。2013年4月,原告到广州工作,被告无故怀疑原告有不正经的行为,干涉原告工作。2013年7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谈婚结合,并且生育两个儿子,夫妻间是有一定感情的。被告有赌博恶习,并令家庭经济拮据,对家庭不够负责、对原告不关心、无故怀疑原告,这确实会使夫妻产生矛盾,令夫妻感情不和。但现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消除离意,给被告和好的机会;被告也要正视自己的不足,主动积极与原告沟通,信任原告支持原告工作,尊重原告的付出,争取夫妻和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建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黎淑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