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城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燕东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会杰,寇家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赵晓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金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双林,男,汉族,农民。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千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执行人赵晓锋、闫金珠、陈双林偿还判决书判定的借款本息216132.88元及后续利息等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3月19日立案执行。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赵晓峰、闫金珠、陈双林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赵晓峰、闫金珠、陈双林在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赵晓锋及妻子孩子近年常年在外省生活,无具体长住地;闫金珠有两个孩子,女儿在外打工,儿子在上学,亦无能力偿还该担保债务,其女儿代其履行案款2000元;陈双林在外打工,孩子都在上学,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担保债务。另查询赵晓锋、闫金珠、陈双林无商品房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千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义务(除收取2000元后)剩余案件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甄文渊执行员 时彦昌执行员 王文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