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蒋某某,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