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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290号

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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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蒋某某,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