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57号原告北京卓力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法定代表人齐国辉。被告深圳市森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豪宫大厦5A2iv>法定代表人覃腾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