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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623号

崔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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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告白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审判长  吕社成

审判员  索书宝

审判员  申爱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