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告白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审判长 吕社成
审判员 索书宝
审判员 申爱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
崔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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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告白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审判长 吕社成
审判员 索书宝
审判员 申爱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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