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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776号

崔雅轩与苏思思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雅轩,苏思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776号原告崔雅轩,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苏思思,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雅轩与被告苏思思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雅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雅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崔雅轩负担。

审判员  石永合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