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776号原告崔雅轩,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苏思思,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雅轩与被告苏思思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雅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雅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崔雅轩负担。
审判员 石永合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