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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817号

林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817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郑怡、杨高波。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4元,减半收取4177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卜 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