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817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郑怡、杨高波。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4元,减半收取4177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卜 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燕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