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刘益锋,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丹平,男,汉族,住址同上,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刚,丹凤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宋书成,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竹林关镇,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凤翔,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北新街居委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锋诉被告宋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锋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刘益锋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栓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二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