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冀民三初字第1017号

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李云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李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017号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兴华南大街118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景巧,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李云鹏,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兴城市曹庄镇七里村七里屯村人,现住唐山市乐亭县。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华

审 判 员  邢新同

人民陪审员  张秋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