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681号申请人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马志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彬 百度搜索“”
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681号申请人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茂旭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马志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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