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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853号

任巧与林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巧,林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853号原告任巧,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林宁,男,现年34岁,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巧与被告林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巧负担。代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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