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子民一初字第1853号原告任巧,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林宁,男,现年34岁,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巧与被告林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巧负担。代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小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