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430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07年9月1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15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2年10月某晚,陈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黄某在德清县××北街办证中心后面弄堂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重约0.2克毒品冰毒卖给陈某某。2、2012年11月某晚,陈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黄某在德清县××北街办证中心后面弄堂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重约0.3克毒品冰毒卖给陈某。3、2012年11月某晚,陈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毒品冰毒,后被告人黄某在德清县××北街办证中心后面弄堂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重约0.3克毒品冰毒卖给陈某。4、2013年2月某晚,姬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人民币400元毒品冰毒,后被告人黄某在德清县××北街办证中心后面弄堂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重约0.7克毒品冰毒卖给姬某。5、2013年5月某晚,姬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购买人民币350元毒品冰毒,后被告人黄某在德清县××北街办证中心后面弄堂处,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重约0.7克毒品冰毒卖给姬某。综上,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冰毒共5次,毒品重量总计约2.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人口信息、证人陈某某、陈某、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谈晓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傅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