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6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小宝。
委托代理人:张传晓。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杭灿。
委托代理人:钱雷岗。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操。一审
被告:魏东旗。再审申请人俞小宝、朱杭灿因与被申请人许操、一审被告魏东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商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俞小宝、朱杭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光洁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代理
审判员 周进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