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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616号

俞小宝、朱杭灿与许操、魏东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小宝,朱杭灿,许操,魏东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6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小宝。

委托代理人:张传晓。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杭灿。

委托代理人:钱雷岗。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操。一审

被告:魏东旗。再审申请人俞小宝、朱杭灿因与被申请人许操、一审被告魏东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商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俞小宝、朱杭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光洁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代理

审判员  周进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曼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