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梨梨民初字第309号

沈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沈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乡。被告赵某某,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宝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