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87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翠芹。
委托代理人:汤德军,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福昌。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高翠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忠民
代理
审判员 潘宜英
代理
审判员 李建策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