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陈其同。
委托代理人:吕心为。
被告:陈正龙。
被告:池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同诉被告陈正龙、池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其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其同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中
代理
审判员 胡时彦
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