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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628号

陈其同与陈正龙、池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其同,陈正龙,池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陈其同。

委托代理人:吕心为。

被告:陈正龙。

被告:池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同诉被告陈正龙、池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其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其同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中

代理

审判员  胡时彦

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