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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甪民初字第0201号

朱建明与曹冬林、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建明,曹冬林,张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民初字第0201号原告朱建明,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昆山。委托代理人郭文男、夏玉峰,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冬林,男,195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张秀英,女,195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明诉被告曹冬林、孙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90元,由原告朱建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云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