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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60号

上诉人张海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海峰,石美英,王卓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峰,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继武(系上诉人父亲),住吉林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美英,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于起云,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王卓,住吉林市。

上诉人张海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海峰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海峰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海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张海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铁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潘军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邵馨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