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峰,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继武(系上诉人父亲),住吉林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美英,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于起云,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王卓,住吉林市。
上诉人张海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海峰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海峰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海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张海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铁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潘军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邵馨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