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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953号

张明与袁克玖、张迎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袁克玖,张迎花,栾鸿先,林天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被执行人袁克玖,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迎花(系被告袁克玖之妻),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栾鸿先,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林天太(泰),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袁克玖、张迎花、栾鸿先、林天太(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