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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843号

张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张某,武安市。被告邢某,武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国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