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再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磐石市忠信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原三八部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祥,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长兴煤矿(原白山市龙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
法定代表人:岳希春,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凤宝,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单贵芳(曾用名单子芳),住吉林省白山市。
上诉人磐石市忠信供热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磐石市忠信供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磐石市忠信供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64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共计4984元,由上诉人磐石市忠信供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金龙
代理
审判员 丛军霞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