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17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豫邦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霍州市煤炭运销企业公司本院在执行南京豫邦物资有限公司诉霍州市煤炭运销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