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林峰。被告林韬。被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林韬、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3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李燕山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樊笑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