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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知初字第116号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林韬、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林韬,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林峰。被告林韬。被告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林韬、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3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李燕山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樊笑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