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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08号

李某、杨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李某,杨某,向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乌鸦”),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杨某,女,1984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向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镇,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丁某,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杨某、向某、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桂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杨某、向某、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头西区南街5巷1号房,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向某、丁某设立赌局以赌“三公”方式吸引赌客赌博。被告人李某、杨某是赌场老板负责赌场的管理,被告人向某、丁某负责派牌和抽水,同时被告人杨某还负责看风。2013年4月24日晚23时许,民警在该赌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杨某、向某、丁某,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150元及赌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杨某、向某、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汤某、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户籍材料,被告人李某、杨某、向某、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向某、丁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丁某在共同犯罪中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杨某、向某、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杨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丁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15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国库;扣押的扑克牌一副、麻将二副、麻将机一台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华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卢显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