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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三初字第236号

张亚格与洛阳润峰友谊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亚格,洛阳润峰友谊宾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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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236号原告张亚格。被告洛阳润峰友谊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侯曲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海建峰,该公司保安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格诉被告洛阳润峰友谊宾馆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格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格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4元,由原告张亚格承担。

审 判 长 ���争

人民陪审员 胡 宝 红

人民陪审员 焦 治 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