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39号
原告:孙某,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作宝,霍山县大化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谢福鹏,霍山县黑石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吴某、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学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