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02号原告陈贤芬,(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01266427)。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玲玲,(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09145943)。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芬与被告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贤芬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其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成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