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9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陈继添、陈松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陈继添,陈松根,陈继来,陈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9-16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9月1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1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9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6号。负责人黎志嵘,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望,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继添,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陈松根,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陈继来,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陈国芳,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陈继添、陈松根、陈继来、陈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继添、陈松根、陈继来、陈国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胡海林

审判员刘勇

人民陪审员叶秀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黄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