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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068号

梁调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王水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某甲公司上虞支公司,梁某某,王某某,某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上虞支公司。负责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舜江东路1号。

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虞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虞支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虞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虞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安洁

审 判 员  楼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吕小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